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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公共建筑判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02 18:50:52 来源:网友投稿

一般土建工程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1. 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 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 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 球型、椭圆型、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8. 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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