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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企业预缴0.2企业所得税差额还是全额

发表时间:2024-08-18 14:01:17 来源:网友投稿

全额。

根据2010年国税函156号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是随增值税一起预缴,绝大多数地区是全额预缴,少数地区允许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预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全额,因为文件说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收入,是一个全额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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