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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不能更改

发表时间:2024-08-18 15:06:26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不得变更如何理解?是涉及建筑服务的所有项目还是针对单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变?如果已经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可就不同应税行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有可能出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都同时存在的情形,所以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主要是针对单个项目而言的,而不是说一般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以后,全部建筑项目均要适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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