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用于建造不动产的材料,可否抵扣进项税
购入用于建造不动产的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造不动产,购入基建材料依法取得专票所涉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按照现行税收相关规定,所涉进项税额可分两年进行抵扣,首年抵扣进项税额全额的60%,次年可抵扣余下的40%。前提是该不动产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应税事项。建造生产用的不动产领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做分录: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参考资料来源: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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