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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务票的营业税怎么抵扣

发表时间:2024-08-18 20:06:53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建筑劳务公司在异地分包工程,应该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其中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是否为分包人等应该正确填写,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凭发票(发票联)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价款,以此发票(记账联)和相关税票入账核算。

4 K! k/ `' O+ K& M总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应该向建设方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承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以其取得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金额,扣除支付给分包人价款(分包人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金额)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务机关对总承包人提供的上述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扣除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分包发票联)加盖已扣除印戳后,按其余额征税。现行《营业税条例》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所以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没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其扣除金额必须以支付给分包人价款的建筑业发票(发票联)为依据。所以总承包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取得分包人的建筑业发票(发票联)的,不得扣除分包工程价款,在申报纳税开发票时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由上得出结论:建筑业劳务票的营业税不能抵扣,必须依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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