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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何界定

发表时间:2024-08-23 18:55:50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p244,5.3.15第2条,最末一段,详细解释了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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