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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业绩如何审核

发表时间:2024-08-23 22:47:36 来源:网友投稿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严格审查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升级有关工程业绩审查内容规定如下:

一、受理人员收到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工程业绩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审查人员在审查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时,根据下列情形,做出相应处理:(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升级资质,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08】138号),施工合同应当经市或区县建委备案,合同上加盖有“合同备案专用章”。

2008年5月1日前竣工的,施工合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到市或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所以审查2001年6月1日以后,2008年5月1日以前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当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审查人员以“工程业绩不达标”为由, 对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持市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升级。(二)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升级资质,其提供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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