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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暂停施工时,因施工方进度滞后的工程量是否可以索赔

发表时间:2024-08-24 03:35:17 来源:网友投稿

由于业主方原因导致停工。

承包方要求索赔管理人员每月工资和开工前准备资金的利息是合理的,承包方的合理计划利润及相应税金不能索赔,因为是间接损失,而且合同法也没有规定需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所以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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