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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学业评价

发表时间:2024-07-08 23:46:09 来源:网友投稿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业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施行。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如学生要求学习的,学校可以安排。第十三条学科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学年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应当进行补考。会考不合格的科目,按会考的有关规定参加下一次统一考试。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导(务)处申请并进行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同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学生学完一学年规定课程,学业考核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且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与授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参加本年级和上一年级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高中阶段一般不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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