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大学的历史贡献
具体而言朝阳大学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朝阳大学与我国法制近代化》(作者于语和,原载于《朝阳校友通讯》第5期,朝阳大学校友会2002年12月编印):第一,对近代法学教育之贡献。法制的近代化,首先是法律人才的近代化,而法律人才的近代化关键在法律教育。清末全国法律毕业生仅4000名左右,这对于法律体系和法制近代化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民国肇建修改旧律,颁布新法,推行西方法治,急需人才。朝阳大学恰恰于此时建校,成为我国专门培养法律人才最早的学府之一。朝阳大学建校后,取得了卓然不群的成绩,不断得到当时的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明令嘉奖,其培养的人才活跃在当时各司法部门,乃至其他各界。曾在朝阳大学任教的陶希圣先在《朝阳大学二三事》一文中说“中国法学和司法界,朝阳大学出身的人才是第一流,亦可以说是主流,法学教育史上,朝阳大学应居第一位。第二对民国立法的贡献。在民国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法制体系的创建过程中,朝大学人始终参与其中,厥功至伟。大量在司法界工作的朝大学人,其司法实践从客观上为六法的成熟做出了贡献;作为民间的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高地,朝阳大学还起到了立法者得力助手的作用。总之朝阳大学为民国立法提供了大量学理上的资源,这一点上的贡献毫不逊色于它在人才上对六法体系的贡献。第三对司法的贡献。司法近代化须有近代化的司法人才配合始可,自民国初后的近40年间,各级司法实务人才多出于国内法政专科及大学毕业的法律系学生,而以学校而言,法律系毕业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者,其人数之多、分布地区之广,恐怕没有一所学校能与朝阳大学相比,自此有“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之誉。另外朝阳大学的教授当中也有一大批人投身于中国近代司法建设中,并作出巨大贡献。第四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早在解放前朝阳大学就为民主革命输送了大量干部;全国解放后,朝阳大学被改建为中国政法大学,并在此基础上与华北大学合并发展成今日蜚声中外的中国人民大学,完成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摇篮的历史使命。朝阳大学留在大陆的教师学者和培养的法学人才,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另外朝阳大学还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中国第一所法学专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就是在朝阳大学基础上建立的。而后来为组建中国的“东方莫斯科大学”,当时的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称法学院)的教学骨干大都是朝阳学子,分布在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法制史、民法等学科,加上转入其他专业、院系及从事行政工作的老师,合计不下百余人。至于朝阳学子转入法律本科,在毕业后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则更多,他们遍布全国的法学院校,做出了重要贡献。回首往事虽然朝阳大学之名只存续了近40年,但朝阳大学的精神与灵魂不息,现在的人大法学院就是朝阳大学的新生。“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人大法学院从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科系建设、海内声望都可以与当年之朝阳大学相媲美,堪称中国法学教育之翘楚。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人民大学法学院为我国培养了大量高素质、多层次的法学人才,而人大法学院的法学家们也为新中国几十年来的法学研究及立法工作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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