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第六章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建后勤处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重庆市关于建设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七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后勤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重庆市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标手续,并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基建后勤处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管理和控制,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二十九条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工期精心施工,避免造成抢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基建后勤处提前向校主管领导汇报,并经学校同意后实施。对功能变更、涉及安全和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更,基建后勤处可按工程技术变更程序(另订)及时予以解决。第三十一条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基建后勤处应及时向校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并报审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基建后勤处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预付项目工程款,但预付款最多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第三十三条基建后勤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完整齐全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合格文件;(五)施工单位签发的工程保修书。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及设施。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基建后勤处组织,竣工验收须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基建后勤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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