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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十一章附则

发表时间:2024-07-11 05:17:16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五十六条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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