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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交通规则知识

发表时间:2024-07-11 10:53:19 来源:网友投稿

(一)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一条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如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第十三条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车辆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他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车辆行驶:在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的,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在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慢车道行驶。在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机动车及非机外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在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在雾中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一条单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禁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不属于禁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安装有铁轮的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以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暂停,但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公尺以内不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在电车站、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车辆载重,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的数量。  第三章车辆第二节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一条夜间行车每小时的速度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公尺以外.  第三十二条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两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开放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条载重汽车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不准在货物上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第三十四条载重汽车载人时,车厢必须坚固,车厢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准站立车中,并须选派技术较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行驶街道,两车间的距离至少是二十公尺;在繁华地区至少是五公尺。  第三十六条电车、公共汽车行驶路线和车站的设立、变更,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局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电车、公共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中途停车或上下乘客。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很好,又没有限制速度的标志时,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每小时的最高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一)小汽车、机器脚踏车是五十公里;  (二)大客车、载重汽车是四十公里;  (三)无轨电车是三十五公里;  (四)有轨电车是三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遇到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繁华的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的地点;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  (四)穿过铁路、桥梁、城门、涵洞;  (五)在下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  (六)遇大风、大雾,视线在三十公尺以内时;  (七)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四十条遇有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制动器、灯光(夜间)、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时;  (二)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三)驶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四十一条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汽车、机器脚踏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须从左边超车(超越电车时可根据道路情况,规定从左边或右边超越),但须在对面驶来的车辆一百五十公尺以外;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方车辆二十至三十公尺的地方呜喇叭,等前方车辆让路后方可超越,但前车不准故意不让。超车后应在离后车(原前车)二十公尺以外驶进纵列线;  (三)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四)遇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三章车辆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执照,方准驾车。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执照;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三)不准驾驶与驾驶执照规定不相符合的车辆;  (四)在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话;  (五)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  (六)不准将驾驶执照转借他人;  (七)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的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执照,在道路上练习或实习驾车时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当地公安局指定的时间、路线练习驾车;  (二)实习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教导,如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教导人员应负一部或全部责任;  (三)车上不准乘人。  第三章车辆第四节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  第四十七条骑自行车的时候不准:  (一)双手离把;  (二)两个人同骑一辆车或扶肩并行;  (三)攀扶其他车辆或撑伞;  (四)在人行道上骑车;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四十八条驾驶三轮车行驶时,必须遵守第四十七条第

一、

三、

四、 五各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兽力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鞍套的坚固和完整,行车时不准在车上躺卧。  第五十条兽力货车行经下列地点,驾驶人员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一)车辆、行人来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狭路、弯路、交叉路口、桥梁、涵洞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兽力货车成队行驶街道时,应分成若干组,组与组之间的距离至少为二十公尺。  第四章行人  第五十二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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