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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简介

发表时间:2024-07-11 11:48:41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各县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县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及时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学籍会审结果。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第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及时启动“控辍”工作流程(见《连云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辍”工作流程》),直至将适龄儿童少年劝说到学校就读为止。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在公办学校划片招生之前完成。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第八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区、本乡镇内不转学。第九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第十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第十一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第十三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五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六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七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第十九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第二十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处,则以本规定为准。具体操作事宜参见《连云港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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