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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生就业补贴

发表时间:2024-07-11 14:07:38 来源:网友投稿

一、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三、申请资格确认

1、 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网,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2、 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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