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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借读

发表时间:2024-07-12 01:19:18 来源:网友投稿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借读指的是外省市户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确因需要在本市借读的,借读学生应具有本市临时户口或暂住户口证明,且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

由学生家长向在本市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就读。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扩展资料: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小学生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1、学生本人持有本市蓝印户口(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2、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的。

3、父母双方在外地从事野外、水上等流动性工作。

4、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并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

5、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6、应聘短期来沪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子女。

7、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的驻沪办事处工作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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