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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第七部分毕业与结业

发表时间:2024-07-12 09:31:42 来源:网友投稿

第四十六条凡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修满总学分,并缴清学费者,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同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七条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或学制期满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八条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自修不合格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修业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时间)而不能毕业者,自延长期起,学费按照原标准的150%缴纳,不能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取消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荣誉的评选资格。第五十条凡提前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修满所规定的总学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和提前报考研究生。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毕业当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准,报教务处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编入高一年级,列入就业计划。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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