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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第六部分试读与退学

发表时间:2024-07-12 09:31:4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三十九条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未完成学分达20学分以上者(经补考后,下同),转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为一年。第四十条试读期满,未完成学分控制在20学分以下者,可解除试读。未达到要求者予以退学。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试读一次。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退学处理:(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二)达到试读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三)经过试读未达到要求;(四)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五)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拒缴学费;(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七)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八)本人申请退学。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其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申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无故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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