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如何在苏州上小学
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入学管理规定:
一、向所在地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的入学申请及各类证明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适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
4月30日前,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三、《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4.原幼儿园(看护点)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5.预防接种证原件。
扩展资料:
苏州市积分入学的相关规定:
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以积分入学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原来的“三稳定”政策不再适用。
流动人口必须参加积分管理后才能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
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不是都能就读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是否能就读公办学校,要根据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和流动人口的积分排名而定。
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进行统筹调剂。
如无空余学位或有空余学位但不服从统筹调剂的不再安排,可以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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