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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休学、复学

发表时间:2024-07-12 14:14:56 来源:网友投稿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 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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