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位细则
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四川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经批准举办的所有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
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
符合本学科、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基本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
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学院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校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公开反对宪法或宣扬、实践邪教,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违法乱纪或犯有严重错误等原因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且离校前处分未解除者。
3、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上述学位授予条件者。
4、非学分制学生,重修课程学分超过本专业所学课程总学分五分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对于补考的课程,按重修课程计算学分。
5、《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合格者。
6、经学校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结业离校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放毕业证书,达到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会议召开时间确定。
第六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符合《四川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规定的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四川大学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管理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1、个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托,学院逐个严格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同时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情况报告教务处。
3、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对于审核过程中有争议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
第八条 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中徇私舞弊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从2006届毕业生起试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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