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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管理

发表时间:2024-07-13 05:15:57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三十五条各学校学籍管理由校长负责,教育(教导)处具体主管,班主任配合。学籍档案要由专人管理。第三十六条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县(市)区要在24小时(市属学校1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普教处。第三十七条建立学生流失报告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由学校负责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学校报市教委)。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必须将“在校学生流动情况统计表、“增减学生登记表交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报市教委)。二00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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