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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中转学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13 06:29:07 来源:网友投稿

转学1、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2、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并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

并报请市、县教委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材料(含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口本等)并考试合格者,编入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会考成绩报告单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3、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4、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表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非普通高级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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