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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的休学、复学

发表时间:2024-07-13 08:13:17 来源:网友投稿

第四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县、区及有关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 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四十六条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 户口不迁出学校;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南京大学学生卫生医疗规则》规定执行;

3、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院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 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四十九条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学生停学创业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五十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第五十一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第五十二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第五十三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费按每学分115元计算(因学生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处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第五十四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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