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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转学

发表时间:2024-07-13 08:21:34 来源:网友投稿

第十九条无特殊情况在本市、县内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二十条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而随家搬迁到外地,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同意,持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会考准考证,由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一条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省的学生,凡参加会考者,由所在省级会考机构确认的会考成绩我省予以承认;本省转到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其会考成绩我省予以证明。第二十二条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的学生一律不得转入普通高中。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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