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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立项

发表时间:2024-07-15 23:37:08 来源:网友投稿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维修改造项目立项。(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全部由学校自筹的采用项目核准制立项,核准办法按《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教发(2005)18号通知执行。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审批制立项,审批办法按国务院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程序执行。(二)维修改造项目立项1.校内各使用单位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报告。报告须明确维修改造方案、要求、资金来源、投资估算等,经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经学校领导同意。2.基建后勤处踏勘现场,提出维修改造方案和经费预算,并征求申报单位意见。3.基建后勤处将维修改造方案和预算及使用单位申请报告送财务处,报学校领导或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予以立项。4.基建后勤处将学校审批意见通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维修改造方案。第五条凡纳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后勤处先行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投资估算、建设方案等,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并经学校建设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大项目须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向教育部申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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