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校命名要求
一、公办学校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
《办法》的规定,公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应体现教育机构类别;公办学校名称中“行政区划”规则为: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xx区(县)”;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xx区(县)”或“西安xx区(县)”字样。
二、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
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地名”规则是: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可冠以“西安”字样;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可冠以“xx(区、县)”,但不得出现“市、区、县”字样。在西安市辖区设立的学校,属于区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属于市、区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省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冠以“陕西”“省”字样。
三、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民办与公办混淆
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根据相应办学层次,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或“小学”,不得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文字。实施学前三年保育教育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称为“幼儿园”。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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