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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第三部分休学和复学

发表时间:2024-07-17 02:48:36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或需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二)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单位,学生修业和休学年限累计不能超过其具有学籍的年限即八年(应征入伍除外)。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每次休学起止日期以学校发文为准。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户口不变更。学校收回其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等。在休学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二十六条休学者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二)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同意学校审批,方可复学。(三)在休学期间因触犯法律或因患病导致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复学,作退学处理。(四)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五)学生复学时,按照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费按照所在年级标准缴纳。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到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户口关系等其它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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