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杀和学校有关系吗
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在引人扼腕的同时让人深思,应该如何预防自杀事件的发生,家庭、学校、社会又应当承担什么角色?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事件频发,心理问题是主因
自杀的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因为原来就有一些心理疾病,当心理疾病严重到一定程度,病人都可能产生自杀的念头。另外一部分可能是因为突发事件,如天灾人祸或家庭发生事故,使他们感到压力很大,于是会想办法去解决这些压力,当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能力和资源无法解决问题,就可能产生自杀的念头。还有一些是出于愤怒、攻击等情绪。
大学生自杀的一些可能原因,表示家庭环境的影响,学校教育的缺失,社会环境的变化都会对学生产生影响。袁教授同时表示,社会价值观的取向,个人对生活意义的追求,家庭关系不良,教育以成绩为导向的追求等多重因素都在学生自杀事件中发挥着作用,而不是单纯的某一条件或某一环境的作用结果。
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的第三项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第四项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
大学生一般已经满18周岁,是成年人,在民法的规定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自杀一事是他对自己生命的放弃,他侵害的是自身的生命权,受害人是他自己,侵权人也是他自己,从法律角度上说,只有对他自己负责,但因为人已逝去,也就是无人应对此负责。
在责任划分上学校确有过错的应承担一定责任,但现在因家长“闹事”等情形使得学校责任有所扩大,这是不合理的。袁琳表示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学校只承担一部分的教育责任,大学生活只是其生命历程中的短暂一段时间,一个人的性格心态的形成不是短短几年能决定的,和其成长环境,家庭、社会环境都有关,不能将责任都归结于学校。
大学生自杀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关注个体的心理健康,解决大学生的“空心病”,改变大学生生活无意义感的认知等问题需要整个社会来思考。
高校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虽然一直在呼吁,但是力度始终还是不太够。袁琳建议可以将心理健康课程还有生命教育课程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对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很有意义。
各个高校虽都设有心理咨询室,但存在着人力资源不够等问题。加强辅导员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建立相应的心理辅导团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等方式都将有利于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发展。高校除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合理的预防机制也必不可少,有关专家曾提出学校可建立3级预防,包括积极治疗相关疾病,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学生心理健康素质;对自杀高危人群进行危机干预,帮助其摆脱困境,打消自杀念头;采取措施防止自杀未遂者再次自杀。
大学生自杀现象涉及到很多方面,不只是单纯的家庭、学校的问题,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社会的导向都存在影响,减少大学生自杀需要的是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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