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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发表时间:2024-07-18 07:33:5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征收、供给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七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人口、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一千米;

  (三)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五百米;

  (四)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三百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十平方米以上。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并提出评估报告。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公布和备案。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区位和规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地需求,及时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储备、供应。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要求,明确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妥善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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