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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的自身原因,你怎么看

发表时间:2024-07-20 03:37:02 来源:网友投稿

同居,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同居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法律保护的同居,如夫妻之间的婚姻同居;二是法律禁止的同居,如重婚、姘居和通奸;三是法律既不保护也未明确禁止的“同居关系”,大学生未婚同居即属此种情况。同居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已不可否认的吸引着当今大学生,挑战着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冲击着社会的道德伦理,引起了广泛争议。客观地讲,同居生活有利有弊,但对于仍是学生身份、生活未能完全独立的大学生而言,弊远大于利。

1、对爱情的心理需求。从青年心理发展的特点看,大学生渴望得到爱情。大学生经历了高考,没有了升学的压力,没有了家长、教师的严加管教,在一个相对宽松的学习环境里,自但是然萌生出对归属和爱的需要。而此时父母给予的爱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大学生的情感需求,他们希望找一个感情伴侣,共同体验美好浪漫的爱情,这是一个人成长的过程中很自然的心理需求。相当部分的大学生选择同居纯粹是因为爱情,当热恋达到一定程度,觉得谁也离不开谁就搬到一起住,并认为住在一起,更容易磨合两人之间的感情,更了解对方,爱他(她),所以愿意跟他(她)住在一起共度风雨。在渴望爱情、追求爱情、崇拜爱情的强烈心理支配下,传统社会公认的婚恋伦理自然已经无力约束大学生的情感。

2、对爱情的生理需求。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生理需要是人的第一需要。青年大学生正处在幼稚和成熟的交接期,虽然本身仍有幼稚性和抗诱惑力弱的特点,但在自身智能、体能和生理机能方面的发展却已趋于成熟,因而从生理上说大学生出现性冲动是正常的现象,符合人类生理发展的自然规律。而在我国,这种性活跃与现实中大学生结婚的普遍受限制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所以选择同居生活是大学生采取的“权宜之计”,同时满足了对爱情的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

3、大学生的“移情”心理。“移情”是精神分析学派提出的概念,是弗洛伊德三大精神分析方法之一。在治疗过程中当事人把以往对别人的感情转移到治疗者身上的现象,称为移情作用。在大学生恋爱同居的过程中,这种现象也很普遍。根据观察和调查,许多大学生所找的同居对象和自己的双亲在性格特征、行为习惯、处事方式等地方有相似之处。这是因为很多大学生上大学是第一次远离父母独自在外,面对陌生的环境很容易产生孤独感和挫败感。为了弥补心理的空虚,寻找一种家的感觉,于是在某种程度上让异性伴侣充当了自己父(母)亲的角色。另外一些学者将“逃避”也算作“移情”的一方面体现。部分大学生通过与异性伴侣提前进入夫妻生活、感受小家庭气氛的方式,缓解学业、就业等压力。

4、价值观念的多元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文化不断渗透,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大学校园一向是东西方文化的交汇点,一方面他们有着父辈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又受到西方思潮的强烈冲击,倾向于追求更自由更个性的生活方式。青年大学生认为自己已经是成年人,已经具备各种条件承担成年人所能承担的很多事情,对于同居的态度很宽容,其价值观并不认为同居就是不道德。据河南某高等学校一位教授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中认为“婚前性行为是不道德和违法的”占15.1%;认为“不道德,但往往又不可避免”的占25.6%;认为“个人私事,不存在道德和法律问题”的占16.3%;认为“只要双方相爱,可以理解和宽容”的占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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