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补偿有哪些规定
晚报讯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近期,我市各县(区)陆续启动了“解决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据了解在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可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代课教师实际代课时间每满一年(任教满两学期为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870元。实际代课时间可合并计算,补偿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已被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人员、已享受离岗退养待遇的原民办教师、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死亡人员以及私立学校和民办学校人员,不属于享受范围和对象。
记者了解到上月底,临川区下发了《临川区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了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和时间认定工作。根据该方案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于今年7月31日前,向所属地认定工作小组(乡镇政府或区直学校)提出申请并确定,逾期后果自负。
在同一乡镇(区直学校)任教的,申报表及其他资料上交到乡镇或区直学校认定小组办公室(乡镇政府或区直学校);在不同乡镇(区直学校)任教的,按隶属关系要分别在不同乡镇(区直学校)认定小组办公室(乡镇政府或区直学校)上交申报表及其他资料;原学校合并、撤销的,申报表及其他资料交合并后属地管理的乡镇(区直学校)认定小组办公室(乡镇政府或区直学校)。
代课教师离岗后,可根据自愿原则引导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2010年12月31日前城镇户籍的代课教师,经本人自愿,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具体申请事宜可前往原代课学校所属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区直学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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