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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小学招生条件2014

发表时间:2024-07-20 05:55:36 来源:网友投稿

您好请您阅读以下文段,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帮助:

一、招生原则

1.依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年满6周岁(截止到2006年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招生不得进行或变相进行选拔性考试。严禁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使其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联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二、实验小学招生

(一)实验小学招生对象和条件

符合实验小学招生条件的儿童免试就学。聋哑儿童到县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

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城区各实验小学招生对象如下:

1.第一实验小学招生对象

(1)县直各单位职工子女;

(2)原北关、中街居民的子女可到第一实验小学就读,也可就近到其他小学就读。

2.第二实验小学招生对象

(1)县直各单位职工子女;

(2)开发区户籍居民子女和原西关户籍居民子女。

3.第三实验小学招生对象

(1)县直各单位职工子女;

(2)卢五里、管五里、林庄、付堂、胡庄、郭五里、祁寨、一街户籍村民子女;

原南关、南街、果子市、菜市街户籍村民子女可到第三实验小学就读,也可到鱼邱湖联校所属小学就近入学。

4.第四实验小学招生对象

(1)县直各单位职工子女;

(2)吕寨、曲庄、刘楼、董楼、李小庄、田楼、孙五里、一里庄、三里庄、东街、汪庄、北五里铺、二街、前后七里、保合寨村户籍的村民子女。

(二)实验小学招生服务区域

1.县直各单位职工子女就学区域

以北(南)湖路为界,户籍在路西的城区居民子女到第二实验小学就读。户籍在路东城区居民子女就近到第一、三、四实验小学就读,其中:北湖路以东与人和路以北区域内适龄儿童原则上到第四实验小学就读,人和路以南与东兴路以东和福源大市场内适龄儿童,原则上到第三实验小学就读。

2.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就学区域

符合招生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上学,以北湖路为界,在路西边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可以到第二实验小学就读。在路东边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可以就近到第三或第四实小就读。也可到原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

(三)招生时间和工作要求

1.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就学安排

凡户籍符合实验小学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凭下列材料于8月29日至30日到服务区小学所设报名点审核入学资格并办理入学手续。(小学入学通知书见附件1)

(1)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全家户口簿(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一致,地址页、索引页齐全);

(3)适龄儿童户籍证明;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接种证明。

2.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安排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于8月29日至30日到服务区小学所设报名点审核资格、办理入学手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经商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明(正式劳动合同,且已办社保,要求1年及以上);

(2)城区暂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居住一年以上),同时需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居住材料;

(3)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原件;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原籍全家户口簿;

(6)儿童预防接种证明。

9月3日,各实验小学将审核的登记名单报基教科审批(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份,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

三、各镇(办事处)小学招生

各联校负责本镇(街道)所辖单位范围内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本着辖区内就近入学的原则,由联校指定儿童就读学校。

适龄儿童家长于8月27日至28日携全家户口本及家长身份证(缺一不可)到辖区内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8月30日各联校将审核的登记名单报基教科审批(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份,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

各联校协助县特殊教育学校做好适龄聋哑儿童的调查摸底、报名入学,并上报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四、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

1.加强领导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备受社会关注。各学校要从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失范行为。各联校、各招生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2.规范宣传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宣传由教育局基教科负责。各学校必须将招生政策原原本本地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宣传,不得擅自接待招生学校的违规宣传,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招生学校未经教育局审批一律不得在报刊等媒体刊登或自行印制、散发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

3.纪律要求

(1)对招生学校的纪律要求

不得到生源地(幼儿园、小学)进行招生宣传,干扰其正常教学秩序,严禁任何招生学校在任何场合进行虚假的、旨在抬高本校诋毁他校、影响校际团结和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的招生宣传。

严禁以任何形式贿招,或私自承诺、私订协议违规招生。义务教育阶段严禁分快慢班、实验班,更不得以此吸引生源。

各学校不得突破招生区域,不得自行改变招生时间。

严禁招收不足龄儿童就读小学一年级,否则将对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严格计划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各学校要严格招生报名环节,无正当原因超班额、超规模招生造成的后果由各学校主要负责人负全责。

(2)违规处理

对违反招生纪律和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综合评估扣分,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

对违反招生纪律和规定的学校领导,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异地换岗,直到撤销职务。对违纪教师在规定期间不得晋升或续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为年度先进个人,是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的,取消其称号,情节严重的,除通报批评外,还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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