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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生什么病不能上大学

发表时间:2024-07-22 03:53:21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部规定以下病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有些专业还有其他的病情不被允许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精神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湿润性肺结核以硬结稳定;结合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后发[2006]6号)颁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于2006年4月4日正式施行,1997年《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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