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2020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2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21〕35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1〕1号)要求,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特制定我校2021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一、招生范围及计划
1.我校2021年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以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区域名单为准。
2.我校2021年高校专项招生计划90名,招生专业详见附件《云南大学2021年高校专项计划分省招生专业目录》,分省招生计划参照各省(区、市)报名考生比例分配。各省实际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二、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我校2021年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符合2021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 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 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申请流程
报名采取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中学推荐的方式。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
2. 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登录“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手续,按照系统要求认真填写,并上传以下材料:
a. 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申请表(网报成功后通过系统打印,须包含系统生成的所有页面。由考生及中学负责人逐页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
b. 户籍证明: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本须提供首页、户主页、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页、考生本人页。不能提供户口本的考生须提供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须为带照片并加盖公章的原件);
c. 学籍证明:考生户籍所在县高中出具的考生具有连续3年学籍且实际就读的证明(由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扫描或拍照后通过报名系统网上提交,考生无需邮寄任何书面材料。上传至系统的材料须是原件且保证完整、真实、清晰,因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信息错误影响资格审核的,由考生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四、资格审核
有关省份完成报名考生基本条件审核并公示后,我校将组织专家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同时在云南大学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同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成为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
五、录取办法
1.凡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以下简称合格考生),均须参加2021年普通高考,并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我校高校专项招生专业及计划数填报志愿,按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规定的高校专项计划所在批次录取。
2. 合格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达到2021年生源所在地一本录取控制线,且高考志愿的相关批次填报了我校的,将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在相关批次填报我校志愿的,视为自动放弃我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资格。
3.实行新高考改革或合并录取批次的省区,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达到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划定的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
4.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区,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时,其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在当地公布的对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5.江苏省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成绩均必须达到“B”级或以上。
六、监督机制
1.学校将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3.学生和中学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学生递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将取消学籍,已毕业的注销毕业证及学位证。如所在中学参与弄虚作假,将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联系方式
地址:昆明市呈贡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云南大学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500
咨询*:0871-65939873
监督*:0871-65033908
网址:http://www.zsb.ynu.edu.cn
八、本简章解释权归云南大学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
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云南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云南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大学,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首批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教育部“以部为主、部省合建”高校。
第三条 云南大学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部标码为10673,办学层次为本科、研究生。
第四条 云南大学设有两个校区,东陆校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呈贡校区位于昆明市呈贡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第五条 云南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云南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云南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云南大学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近年来学校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云南大学预留计划数为10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考生的录取以及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各批次投档规则以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已投档至云南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云南大学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高考投档成绩优先”原则录取。即对已投档到云南大学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考投档成绩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同批次同科类中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报考我校的考生,须符合我校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江苏省按“先高考投档成绩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当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较高者。考生两门选测科目均不能低于B级。选测科目排序时按以下规则将等级换算为积分,两门选测科目积分之和较高者优先录取。换算规则为:B级=1分,B+级=2分,A级=3分,A+级=4分。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及等级积分之和均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等级积分之和以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公共外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云南省内考生须参加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达到3分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我校实施“经济管理类”、“生命化学类”和“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等大类培养。录取到相关类别的学生入校后进行一年的大类培养,学生在大类培养阶段随机分配到相关学院进行管理。学生在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流到具体学院和专业,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培养。
(一)“经济管理类”按照“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招生,录取到“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按照“经济管理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二)“生命化学类”按照“生物科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化学类”招生,录取到“生物科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化学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按照“生命化学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以上专业不包括基地班、菁英班。
(三)“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按照“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招生,录取到“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按照“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网络空间安全、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招生学院有两个,分别是艺术与设计学院、昌新国际艺术学院。两个学院在各省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学院归属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云南大学招生网公布为准。两个学院分别录取的考生均不允许相互跨学院转专业。
(一)招生专业:艺术与设计学院招生专业为音乐学、美术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与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合作)、环境设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昌新国际艺术学院招生专业为音乐学、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舞蹈学。
(二)我校不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各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各省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
(三)对已投档到我校的艺术类考生,按照“成绩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考生的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美术学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音乐学、舞蹈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考生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四条 对报考体育教育专业并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五条 对报考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并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云南省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照云南省体育类专业统考中的足球小项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足球小项成绩相同,依次、逐项比较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北岭分校等高校合作的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专业等“中加合作嵌入式人才培养创新项目”,以及与泰国清迈大学合作的物流管理专业、与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合作的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的环境设计专业、与英国思克莱德大学合作的土木工程专业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仅招收填报了该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填报了该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可在同一批次两个项目所含专业间相互调剂。录取在上述两个项目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项目之外的其他专业。
第二十七条 大气科学(定向)、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港澳台侨生招生录取按照云南大学2020年相应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2020年将在云南省内招收少数民族预科,具体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按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收费方式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以各省区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 云南大学在本科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入校后可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经班级、年级、学院、学校“四级”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三十一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2020年录取的本科新生,具体就读校区以《新生入学手册》中的安排为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云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云南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云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云南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学校名单
高校专项计划是高考录取的重要部分,很多同学关心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政策,以及高校专项计划学校名单、高校专项计划报名流程等问题。本文将介绍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学校名单,以及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报名时间,包括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等内容。
一、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学校名单公示
2022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院校共计95所,其中参与招生的学校分为教育部直属大学与地方试点高校两种。
教育部直属大学:
北京21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天津2所——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上海8所——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江苏7所——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
浙江1所——浙江大学
安徽1所——合肥工业大学
福建1所——厦门大学
山东2所——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辽宁2所——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吉林2所——东北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
黑龙江1所——东北林业大学
湖北6所——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
湖南3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
广东2所——中山大学、华东理工大学
重庆2所——重庆大学、西南大学
四川4所——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陕西4所——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甘肃1所——兰州大学
其他地方试点高校
北京3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黑龙江3所——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大学
江苏2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
陕西2所——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大学
辽宁1所——大连海事大学
安徽1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福建1所——福州大学
湖南1所——湖南师范大学
广西1所——广西大学
四川1所——四川农业大学
重庆1所——西南政法大学
云南1所——云南大学
河南1所——郑州大学
图表展示
以上就是各地中高校专项计划所有招生学校名单,有两点值得注意:①以上所有大学,只要是有高校专项计划的地区,考生均能报考,并不是只是报考本地区的学校。
②并不是教育部直属大学就一定比地方试点高校更好,地方试点高校中,也有很多211和985大学,如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
二、高校专项计划报名时间、招生简章
以下是高校专项计划的大概报考流程,以及时间安排:
4月份——有关高校公布招生简章,考生完成报名
5月20日前——省市完成考生基本条件审核,并公示
5月底前——高校完成考生条件审核,并公布审核名单
6月7、8日——考生参加统一高考
高考后出分前——部分高校组织考核
高考出分前——高校公示资格名单
高考出分后——考生单独条报志愿,高校完成录取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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