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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转学

发表时间:2024-07-26 02:26:26 来源:网友投稿

第十六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申请转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开具全省统一转学证书(附件四)。学生转学原则上只能转入同级等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学生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失学的,转出学校应允许学生回校继续就读。教育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与学校协商安排转学生入学,学校应当接收。第十七条省内跨县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书和户口册经接收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表等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转入学校。因家长公职调动、人才引进、投资、军队调防等原因,户口随父(或母)由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报转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方可建立学籍,并依据会考的相关规定取得会考考籍和认定省外会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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