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制人员的岗位分为A类岗位和B类岗位两类。A类岗位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统一公开招聘;B类岗位包括管理岗位辅助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需要,报学校审批后设置,由用人单位依照学校招聘程序自行组织招聘。人事处是学校聘用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指标下达,聘用合同审定,岗位、薪酬标准审批。校内用人单位是合同聘用人员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具体条件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学历和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须上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招聘。聘用制人员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品行端正,具备相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 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 未受党纪、刑事或行政处分;(五)身心健康。法律依据:《兰州大学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聘用行为,保障聘用关系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以兰州大学或校内单位的名义聘用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流动编制人员、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研究生兼“三助”、勤工助学等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人员和按照《兰州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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