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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初中休学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29 23:51:15 来源:网友投稿

1)休学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一学期内需连续停课 3 个月以上或已累计停课达 3 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二)学生出国出境(须提供境外签证证明);

(三)(三)经学校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原因(毕业年级 除外)。

(2)休学申请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期间的学生,其学籍自动保留在学校。

(3)休学时间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义务教育阶段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3 年,普通高中阶段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2 年。因伤病休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5 年,普通高中学生累计不超过 3 年。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学的,最迟应在休学期满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复学,督促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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