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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8-01 00:45:08 来源:网友投稿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首次查实的,由所在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其当年评先表模资格。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区教育局将对当事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等人从事有偿家教的,将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之处理。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事件发生的,由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不得定为合格,校长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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