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休学期满应申请什么
第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不能超过2次。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时办理。第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2个月的;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2个月的;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4响应国家号召,经学校同意或备案到基层锻炼、支教以及其他挂职锻炼的;5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6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和研究生先进个人的评选,不享受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休学程序1、研究生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2研究生因病休学,必须提供校医院同意休学证明;因事休学,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家庭特殊情况休学,必须提供研究生家长书面意见;3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审批。第五条 休学期满,须提前半个月办理复学手续,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复学程序具体如下:
1、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同时需提交休学申请审批表;2因病休学者,应当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3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审批;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六条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申请休学研究生的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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