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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发表时间:2024-08-12 08:15:34 来源:网友投稿

第十九条学生转院、系(专业)者,参见《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规定》(试行)、《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二十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现有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至外校学习,但须经我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并经两校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同意学生转学的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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