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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第十一章

发表时间:2024-08-12 19:42:25 来源:网友投稿

退学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 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 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 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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