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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发表时间:2024-08-21 07:47:25 来源:网友投稿

第四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

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册、学生证、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材料、学分认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主要通过《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 对所有在籍学生,各普通高中学校都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档案,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籍档案验印手续。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字迹应工整,项目应填全,一律使用钢笔填写。每学期末整理一次学籍档案。第四十五条 学生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籍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籍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第四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并附医院证明。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末,各普通高中学校以班级为单位,集中更新《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学籍信息。第四十八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认真做好学生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和高等学校招生录取需要,及时填报和维护《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关数据。第四十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每年两次填写《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并报各区(市)教体局,各区(市)教体局分别于每年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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