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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休学细则

发表时间:2024-08-21 17:42:28 来源:网友投稿

学生因伤病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同意,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应当自接到休学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无论各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学校。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3,户口已迁入学校的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33条: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休学,可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以上是学生手册上有关休学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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