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考上研究生,中途离职需不需要承担违约金呢
现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毕业生学会了“骑驴找马”的就业理念,使得职场的表现劳动合同成问题。大学毕业后徐申请了一所私立学校当老师,工作了一年多。许的教学成绩得到了家长和学校领导的认可。徐想出了考研的主意,于是利用业余时间看书备考。结果她考上了另一个省的研究生。
于是徐把真相告诉了学校领导,并辞去了研究生的学习。学校领导说签了劳动合同三年就辞职是违反协议的。而且徐还需要找人交接教学工作,徐需要交一定的违约金,一个月后才可以辞职。徐觉得工作交接一个月就走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要求她支付违约金。她觉得自己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学校的要求符合法律吗?
律师声明: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Law”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专项培训费或保密条款没有约定,则不能约定违约金条款。上述两种特殊情况在徐与学校之间并不存在。另外徐已经同意延长离职时间一个月,所以单位不能要求徐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发包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为服务期未完成部分拨付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劳动报酬的提高。
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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