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工作是我国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气象科学技术水平,实现气象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速气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必须加强科研管理工作,建立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气象科学研究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和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气象部门或地方的特点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参加有关气象科学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组织和编制科研长远规划、专题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和总结计划、规划的执行情况;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管理、评奖和推广工作;组织对引进技术的审查;参与对科技干部的考核、职称评定、晋升工作等。第三条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要贯彻执行科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经济建设、气象业务服务中的重大气象科学技术问题;坚持科研为业务服务、为生产服务、为台站服务的方向;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第四条 气象部门研究项目(课题)的确定,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注意合理分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对重点项目,应在人、财、物等方面优先支持,使之尽快出成果。第五条 在安排重点项目时,要对科研工作中出现的新苗头、新事实、新概念给予充分重视。
对其他部门、单位或地方提出的研究任务,凡符合各研究机构既定方向的也要积极承担。第六条 气象部门的科研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部门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凡属国家和部门重点科研项目由中央气象局负责管理,由有关省(市、区)气象局或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凡属地方重点项目由省(市、区)气象局负责管理。一般项目由下达课题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第七条 长远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气象部门长远科研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的要求由中央气象局统一部署,由中央气象局科教部负责组织编制。
2.各省(市、区)气象局长远规划的编制,按照各省(市、区)科委和中央气象局的统一部署,由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负责组织编制。
3.拟定长远规划必须广泛征求业务部门、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意见,经过气象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地方科委或中央气象局审批。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中央气象局年度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长远规划,按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办法进行。凡列为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课题)的负责单位(有两个以上负责单位时,指第一负责单位,下同)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填报下一年度的计划表。
中央气象局科教部根据各单位报来的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和初步综合平衡,编制气象部门的年度计划及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年2月底以前上报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并下发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执行。
必要时,在年底或年初召开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参加的年度计划工作会议。
2.省(市、区)气象局的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地方科委的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同时抄报中央气象局。
3.编制年度计划其预期指标和工作进度要明确具体。对于探索性较强的研究课题,要尽可能提出分阶段进展要求。
4.年度计划的修改和调整,一般应在年中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时进行,重点研究项目的重大变动应报中央气象局批准后进行。第九条 新开课题的审批程序。
1.凡计划列入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的新开课题,应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由中央气象局用协商或通过竞争的办法选定项目(课题)负责单位。
2.项目(课题)负责单位要指定课题负责人,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开题报告。经同行专家审议后,提出计划任务书或研制合同,再经科学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委托的专家小组审议。重大项目要组织一定规模的会议审议,最后按有关规定正式列入计划。参加协作的单位由项目(课题)负责单位用协商的办法选定。
3.列入地方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开题时,也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4.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负责单位的条件是:
(1)课题负责人必须是相当副研以上的科技人员,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能从事本项科研工作;
(2)有一批专门从事本项目的科研力量;
(3)有一定组织力量,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5.参加单位的条件是:至少有相当助研以上科技人员两个,每人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能参加本项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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