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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发表时间:2024-05-27 13:10:20 来源:网友投稿

1、权责发生制原则,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是滞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2、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 扫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

3、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

4、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5、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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