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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中,哪些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哪些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发表时间:2024-07-07 03:56:12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这里的“资产”,不包括: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规范的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而是主要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石油天然气井及相关设施及辅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含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商誉等长期资产。这就是说上述这些“长期资产”一经确认计量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不存在可以通过资本公积转回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值,则分别适用相关的具体准则,按规定可以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不得转回等。所以原“八项准备”对应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并不是全部不得转回,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恒企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班,都会进行考前模拟考试,进行实战巩固,真账实操,梳理知识结构,巩固记忆,理清解题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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