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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会计分录

发表时间:2024-07-07 06:03:40 来源:网友投稿

转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会计分录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会计分录

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客户

凭证附件中需要有一份对这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说明,及相关销售人员、总经理的签名确认。

二、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税务处理

参考法律文件,有如下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必须有以上证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则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增。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以上两点都需要向税务局出具专项申报说明,经批准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没有进行专项申报,同样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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