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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07 10:46:18 来源:网友投稿

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经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法律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第三条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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